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金融企业应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法规,规范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

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进行豪华装饰或者改装。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停车、保险、维修、燃油等)据实报销。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另行报销相关交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