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金庫條例(1950年) 第八条 中央金庫條例(195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级金库对同级经收机关所收之款,是否照章缴纳金库,应负督促检查之责。如经收机关有违法不缴情事经劝告无效时,金库应负责及时报告上级金库及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查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