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半天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超过两天

会议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