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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逐级督查制度。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每年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开展督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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