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