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