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87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