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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立项、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补助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报账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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