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