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