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所称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