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和部级绩效评价。
实行省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按年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组织绩效评价。
实行部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分省实施。
财政部和农业部对各省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实行省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按年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组织绩效评价。
实行部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分省实施。
财政部和农业部对各省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