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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第六条 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全国各地均可自主自愿开展,经财政部确认符合条件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财政部将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第七条 在地方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财政部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八条 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第九条 鼓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贫困地区及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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