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由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