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结合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加权分配。
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为20%。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权重下,按照综合绩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各省划分为4档,第一档10个省、第二档10个省、第三档8个省,其余省归为第四档。第一、二、三档分别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奖补资金总额的50%、35%、15%,每一档内各省平均分配;第四档不予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奖补资金。
上一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权重为80%。
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获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不得高于该省所获大宗农产品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规模。所获大宗农产品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低于1000万元的省,不得享受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
假设中央财政安排当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为A,某省上一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在全国占比为θ%,该省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属于第n档,该省所获大宗农产品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规模为B,则该省当年所获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M可表示为:①当n=1时,M=A×80%×θ%+A×20%×50%÷10;②当n=2时,M=A×80%×θ%+A×20%×35%÷10;③当n=3时,M=A×80%×θ%+A×20%×15%÷8;④当n=4时,M=A×80%×θ%。以上当且仅当M≤B且B≥1000万元时成立,否则M取零。
省级财政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当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决定。省级财政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安排当地奖补资金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