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地方小企业关闭项目计划申报表(附表1);

小企业项目合法的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