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根据专项资金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1项“廉租住房”科目和06项“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