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时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审核资料、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因素,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适当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