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