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