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十一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