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