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2010年,中央财政按照上述分配公式,根据各地区当年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测算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于2010年6月底前拨付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从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区经核定的年度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分配每个地区的资金规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下达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