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