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地方卫生专款管理),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