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