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公租房补助资金后,应当参照本办法,于每年5月31日前(其中,2010年应于7月底前)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收到公租房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县或师、团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