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配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申请:
单位申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报中央部门审核。对缺乏配置标准或与标准不一致的项目,要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
中央部门初审。中央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随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审核结果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
批复。财政部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部门,各部门批复给所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