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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七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救灾资金。 第八条 应急部对受灾地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审查,核实受灾相关数据后,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应急部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应急部核定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金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可以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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