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