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章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包括驻外机构)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事业单… 第四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