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