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