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中央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中央级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