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六章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省、自治区、…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