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工作,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

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推进整改落实的;

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

其他干扰、抵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