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于项目完工1年内,组织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出具项目整体验收意见,编制项目整体验收报告,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 对因客观条件变化终止的项目,已完工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收和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