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属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申请;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