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仅涉及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仅涉及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