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实行预算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定期报送预算执行进度以及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各部门应于预算执行年度的每季度终了7个工作日内,将部门季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