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资格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资格证书予以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