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