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