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使用的检查。 部负责组织对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使用的重点检查。对截留、挪用和坐支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