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有协作单位的项目,应在项目设计书中明确协作单位、工作任务、经费额度和账户,并据此向协作单位转拨经费。若协作单位为部门系统以外的单位,原则上应采用任务招标方式确定外协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