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