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