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