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