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